小学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15年03月19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为有效规范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洛阳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安全事故,将视情节追究安全责任。

1、学校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各类外出活动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擅自组织;

3、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4、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5、组织安排学生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6、已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或特殊疾病,未予必要照顾的;

7、教师或者其他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责任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

8、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违反操作规程的;

9、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10、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玩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标准;

11、学校组织学生体检获取学生身心异常或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信息,未及时报告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12、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信息、教师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报告其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3、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14、未定期对消防器材、水电、体育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或检查后没有相应记录的;

15、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的;

16、其他需要追究的事项。

二、发生安全事故后要立即组织开展救助工作,任何教师不得相应推委,确保师生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同时要立即向值班领导和政教处报告。

三、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后勤、政教、教导、各班班主任为组员的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安全事故进行处理及对相关教师和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考核扣分、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佚名 编辑:lhz)